“裁判长。”宇都宫冷笑道,“方才原告代理人认为只要文本创作是在独立完成,且付出辛劳的情况下,就能符合著作权法所要求的独创性。这一点是完全的不正确。”
“刚才原告代理人也复述了法律对作品的定义,亦即作品是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进行复制的智力成果。”
宇都宫故意扬了尾音,重重地强调了这句定义的最后几个字, “智力成果四个字,已经说明,仅仅只是付出勤勉的劳动是不行的。独创性的要求,必须包含一定程度的原创性在内,才属于智力劳动。”
宇都宫按下手中的遥控器,却见被告席的白板处同样闪烁了一下,同样出现了一行行的西洋文字。
“方才原告代理人援引的所谓‘额头出汗原则’,事实上早已在西洋最新的判例学说中被否定。”
“在此,被告代理人希望合议庭关注到西洋的最新判例,费斯特出版公司诉乡村电话公司案,即eist publis, inc., v. rural telephone service co.一案,又称为电话号码簿案。在本案之中,联邦最高法院明确载明,独创性的成立不能仅以独立创作为基础,必须还要求原创性的存在。”
“在费斯特出版公司诉乡村电话公司案中,乡村电话公司印制有所谓‘黄页’和‘白页’电话号码簿。这些电话号码簿记载了公司用户的地址和号码。其中费斯特出版公司亦是有经营‘黄页’与‘白页’电话簿,且其经营的地理范围要超过乡村电话公司。”
“费斯特出版公司向乡村电话公司表达,希望引用其‘白页’电话号码簿。该请求遭拒后,费斯特出版公司径行摘取乡村电话公司的‘白页’电话号码簿,直接引用。乡村电话公司遂起诉费斯特出版公司, 认为其侵犯了‘白页’电话号码簿的著作权。”
“在本案中的关键问题,即是‘白页’电话号码簿是否在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内。其争议的核心焦点, 即是电话号码簿是否具有著作权法所要求的独创性。”
宇都宫的嘴角咧了咧, “该案之中, 联邦最高法院的观点亦可以供合议庭参考。电话号码本身属于事实。而事实本身并不是著作权法的保护对象。换句话说, 虽然乡村电话公司对于电话号码的取得进行了一定的整理,并投入大量的精力。但是这种整理本身没有表现出任何的原创性。”
“乡村电话公司的电话号码簿的排列,只不过是按照用户的姓名、住址、乡镇等等进行编排。没有体现出任何程度的原创性。据此,联邦最高法院否定乡村电话公司的号码簿属于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
“电话号码簿的制作过程,符合刚才原告所列举的额头出汗原则。其是由乡村电话公司独立创作,并且付出了大量的汗水,但仍旧不能受到版权法的保护,根源就在于,其不具有原创性。通过电话号码簿案,联邦最高法院已经事实上否认了原告方才所述的‘额头出汗原则’!!”
宇都宫猛地提高声音。
这位东洋法学大权威的强烈气场,顿时像波涛巨浪般朝原告席掀去。
只见得这位法学名教授继续道:“从西洋的电话号码簿案,亦可以窥知本案所应采取的正确做法。本案之中,下川所从事的是点校活动。尽管其对古籍作品添加了标点进行断句,抑或进行了划分段落,又或者校勘了别字。”
“但请合议庭注意!上述的一系列点校活动,都只是对于事实材料的整理。其最终所复现的成果,也是事实材料,即《东土巡游遣唐记的原典。其点校活动,没有改变原典的表达。”
“也就是说,没有任何‘新的东西’在下川的点校活动之中产生。在下川点校之前,《东土巡游遣唐记还是《东土巡游遣唐记。点校之后,遣唐记也还是遣唐记。其具体内容仍然是遣唐使关谷在东土所见所闻的一系列记载。”
“正如同对电话号码的整理,仍旧是不受版权保护的电话号码一样。对汉文原典的整理结果,仍旧是不受版权保护的汉文原典。”
“原告的点校活动不具有任何创作内容,缺乏原创性。因此,其不满足作品对原创性的要求。原告下川的点校稿不属于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原告对于侵犯著作权的诉请,不应得到支持!”
刹那间,方才宫川的整个论述,被宇都宫撕开裂口。
宫川皱着两道娥眉,握紧了笔,急忙站起来反驳道:“裁判长!被告方才说的不对,对于电话号码簿的整理,不能与古籍的整理相提并论。其使用电话号码簿案来类比,是对判例的选择错误。”
“哦?”宇都宫听到宫川的反驳笑了笑,“那你倒是说说哪里不能相提并论。电话号码簿整理的对象是作为客观事实存在的电话号码。古籍整理的对象也是作为客观事实存在的汉文原典。”
“原告所引用的布莱斯汀诉唐纳森光刻公司一案方才是真正的援引错误!商业广告插图的绘制,至少在某种意义上是经历一个‘无中生有’的过程。其与对事实材料的整理,完全不可相提并论。”
“因此,裁判长!本案的法律争论其实异常简单。事实不属于著作权法的保护对象